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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鳴解讀《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
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已逾一年,為貫徹落實電改9號文和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積極穩妥推進售電側改革,有序向社會資本放開配售電業務,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于10月8日發布了《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下面簡稱《售電辦法》和《配電網辦法》)?!妒垭娹k法》和《配電網辦法》對目前改革過程中的售電主體與市場監管、配電網業務范圍與基本原則做出了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售電公司與配電業務的準入與退出條件、權利與義務范圍等方面的內容。作為9號文的核心重點,社會各界從改革之初便對包括售電業務和增量配電業務的售電側改革給予了很大期望,此次兩個辦法的發布,將從根本上有效推進改革進程,標志著我國售電市場的大門正式向全社會開啟后,經過不斷的探索和前進,再次邁向了一個新的高度、進入了一個新的層次。
《售電辦法》中指出售電公司是指提供售電服務或配售電服務的市場主體,具體而言可分為三類:一是由社會資本組建的僅提供售電服務的售電公司;二是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三是電網企業成立的售電公司。
《配電網辦法》中規定配電網業務是指滿足電力配送需要和規劃要求的增量配電網投資、建設、運營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資配電網增容擴建。配電網原則上指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和220(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局域電網。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臺的兩個辦法明確了售電公司的監管主體和增量配電網的規劃主體,電力、價格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將對售電公司市場行為實施監管,而增量配電網應由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進行
統一規劃。
下面本文將針對售電公司、配電網運營者和電網企業三類市場主體,從準入與退出條件、權利與義務兩方面對《售電辦法》和《配電網辦法》進行解讀。
一、準入與退出條件
與輸配電等一般電力業務相比,售電業務具有營銷服務性質,與其他行業的營銷業務相比,售電業務又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因此售電公司只有在具備一定的資產及電力營銷專業人員做為支撐的條件下才能為用戶提供優質的售電服務。為了培育合格的售電主體,防范改革初期售電市場風險,保障改革有序推進,《售電辦法》從資產、專業人員、經營場所和設備、信用等方面設置了售電公司準入條件。
《售電辦法》明確了售電公司不同資產水平對應的年可售電量規模,要求售電公司從業人員需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和經濟專業知識,同時具備電能管理、節能管理、需求側管理等能力,此外,售電公司還應具有與售電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及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需要的信息系統和客戶服務平臺。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需負責向配電區域內用戶提供的配電網服務,因此,與普通售電公司相比,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準入條件增加了具有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配電業務專業人員、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義務等方面的內容。
為了促進售電側有效競爭,推動我國售電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售電側辦法》與《配電網辦法》對電網公司、發電企業開展售電業務與配電網業務做出了一定的限制:電網企業控股增量配電網擁有其運營權,在配電區域內僅能從事配電網業務,其競爭性售電業務,要逐步實現由獨立的售電公司承擔;發電企業及其資本不得參與投資建設電廠向用戶直接供電的專用線路,也不得參與投資建設電廠與其參與投資的增量配電網絡相連的專用線路。此外,《配電網辦法》還規定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具備條件的要將配電業務和競爭性售電業務分開核算。
電力是國民經濟的命脈,售電公司和配電網運營者在退出市場前必須妥善處理好所負責區域用戶用電的后續問題?!妒垭娹k法》中規定如售電公司被強制退出,其所簽訂但尚未履行的購售電合同將通過電力市場交易平臺轉讓給其他售電公司或交由電網企業保底供電;售電公司如自愿退出,需將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后才可以申請退出;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退出時,要妥善處置配電資產,若無其他公司承擔該地區配電業務,將由電網企業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二、權利與義務
售電側改革在原有電力市場內引入了售電公司和配電網運營商兩個新的市場主體,售電公司、配電網運營商以及電網公司是改革的主要對象,《售電辦法》和《配電網辦法》對上述三類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做出了相關規定。
(1)售電公司
售電公司可以通過自主雙邊交易、交易機構集中交易等多種方式在電力市場中購售電。在購電方面,售電公司可以跨省跨區交易,但在售電方面,同一售電公司只能在省內的多個配電區域內進行售電交易。售電公司還可開展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合理用能咨詢和用電設備運行維護等增值服務。同時售電公司還應履行提供優質專業的售電服務、用戶信息保密、服從電力調度等方面的義務。
(2)配電網運營者
增量配電需由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統一規劃,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確定項目業主,增量配電網建設完成后,項目業主可以自主運營,也可以只擁有投資收益權,將配電網運營權委托給電網企業或符
合條件的售電公司。
配電網運營商擁有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并要切實履行相同的責任和義務。同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個配電運營者,且配電運營者不得跨配電區域從事配電業務。配電網運營者需負責其配電區域內的供電服務與配電服務,無歧視開放電網,公平提供電源(用戶)接入等普遍服務和保底供電服務,保證配電網安全、可靠供電,服從電力調度管理。符合售電公司準入條件配電網運營者可開
展售電業務。
同時,配電運營者還享有配電區域內投資建設、運行和維護配電網絡、為用戶提供配售電服務及相關增值服務并獲得收入、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等方面的權利。
(3)電網公司
電網企業是需承擔其供電營業區保底供電服務的企業,確保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當售電公司終止經營或無力提供售電服務時,電網企業有義務在保障電網安全和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供電的前提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內容和質量要求向相關用戶供電,并按照政府規定收費。當營業區內社會資本投資的配電公司無法履行責任時,電網公司也有義務承擔原配電區域的保底供電服務。
電力行業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行業,在我國經濟社會改革步入“深水區”的大背景下,發布并執行售電側改革管理辦法是深化改革的指向標,也是改革少走彎路、不走錯路的重要保障??傮w來說,《售電辦法》和《配電網辦法》根據我國目前售電市場建設情況,對售電側縱向改革鏈條的各個環節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市場準入和主體權責及業務范圍是市場的核心,無論改革路徑如何設計、市場規則如何制定,歸根到底還是由市場主體來執行和承載,規定主體如何組成、如何構建、如何開展業務、如何明確責權是保障改革目標順利實現、推進改革協調進行的必要手段。各地區應依據《售電辦法》和《配電網辦法》,結合各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切實解決售電側改革中的問題,促進售電市場的全面健康發展。